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143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08 11:18:2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陈炳图个体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金永工决[2025]00958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 金永工决[2025]00958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华 职工姓名: 王*华 性别: 男 年龄: 56
身份证号码: 52232219680627****
用人单位: 陈炳图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打包工
申请时间: 2025年03月12日
事故时间: 2025年01月14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
诊断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诊断机构: 永康市骨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全身多处
医疗诊断结论: 1、耻骨骨折(左侧耻骨上支骨折)2、软组织疾患(全身多处软组织疾患)
2025年03月12日受理王*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1月14日9时许,王*华在搬运货物时,不慎被货物砸伤全身多处。
王*华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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