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1456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08 15:46:47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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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商市财政局后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0条,内容分项说明如下:
(一)总则
共7条,明确起草背景是为落实国家、浙江省、我市各相关政策,规范我市零工市场发展;起草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促进零工市场高质量发展 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3〕5号)等文件。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建设原则、主要开展服务内容与范围,以及运营维护等相关支出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渠道列支。
(二)职责要求
共3条,明确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年度评估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的运营模式,可采用政府部门运营、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和市场机构单独运营三类。应为各类求职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市场发布岗位信息审查机制,建立分级服务机制,建立政策、培训等信息发布机制,建立线下线上服务机制,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工作。
(三)认定和评估
共5条,明确了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认定具体要求是在永康市域内,有独立办公和服务场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单位,均可申请。对象范围为正式运营6个月及以上、能够提供公益性零工服务的服务场所。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建设认定标准包括服务场地、服务设施、服务功能、线上服务、数据归集等,零工驿站则适当放宽场地、服务设施、数据归集等要求。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评估细则规定,组织实施年度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和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补挂钩。明确了评估流程以及不予以认定或直接撤销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的相关情形。
(四)政策补贴和申领
共3条,明确了经各级人社部门确认示范零工市场或零工驿站,承担政府公益性零工服务的示范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运营主体,年度评估等级合格的,给予运营维护补贴。运营维护费用涉及的内容,零工市场运营维护补贴,按照浙江省级示范零工市场每年20万元、金华市级示范零工市场每年17万元、永康市示范零工市场每年15万元的三个等次给予支付,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零工驿站运营维护补贴每年5万元。补贴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五)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试行3年。《永康市“零工市场”建设规范(试行)》、《永康市零工市场认定和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徐吉鸸
联系电话:0579-8717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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