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150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5-09 16:47:2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欣力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永工决 [2025]00960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期限为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金永工决【2025】0096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李*江
职工姓名:李*江 性别:男 年龄:23
身份证号码:530627********353X
用人单位:永康市欣力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职工
申请时间:2025年02月25日
事故时间:2024年03月07日
事故地点:浙江省金华永康市永康市欣力工贸有限公司车间
诊断时间:2024年03月07日
诊断机构:缙云田氏伤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左指
医疗诊断结论:初诊诊断:1左示指近节粉碎性骨折2左示指指动脉断裂伴缺损
2025 年02月05日受理李*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3月7日15时许,李*江在公司金工车间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手指,前往缙云田氏伤科医院治疗。李*江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04月24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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