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209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6-11 14:41:5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朋波五金加工厂: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骆*英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金永工决【2025】01038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5月09日
编号: 金永工决[2025]01038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骆*英 职工姓名: 骆*英 性别: 女 年龄: 45
身份证号码: 522126********7528
用人单位: 永康市朋波五金加工厂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事故时间: 2024年06月01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康市朋波五金加工厂
诊断时间: 2024年06月01日
诊断机构: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下肢
医疗诊断结论: 1.下肢三度烧伤;2.下肢二度烧伤;3.中度贫血;4.下肢皮肤感染;5.累计体表10%以下的烧伤(烧伤(脱漆剂)1.5%TBSAII°-III°右下肢);6.低钾血症;7.低蛋白血症
2025年02月26日受理骆*英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6月1日12时许,骆*英在永康市朋波五金加工厂车间工作,从事洗杯工作,被脱漆剂烧伤右腿,前往浙江益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岭张店买药治疗,后至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骆*英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4月2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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