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8209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6-11 14:41:5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煜煌厨具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张*华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金永工决【2025】01430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6月10日
编号: 金永工决[2025]0143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张*华
职工姓名: 张*华 性别: 男 年龄: 52
身份证号码: 532130********2158
用人单位: 永康市煜煌厨具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事故时间: 2024年04月13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康市煜煌厨具有限公司
诊断时间: 2024年04月13日
诊断机构: 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胸部
医疗诊断结论: 右侧肋骨骨折
2025年04月11日受理张*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4月13日16时16分许,张*华在永康市煜煌厨具有限公司车间工作,在工作台上调试机器时摔倒胸部,前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张*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6月04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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