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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5-06-05 16:27:16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5-06-05 16: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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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永市监公告送达字2025003

钟志军

本局对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已停止经营,且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 269号)送达给你,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269 

 联系人:应卓叶高阳     联系电话:0579-89057592

 联系地址: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七星路19号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5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永市监罚告〔2025269

钟志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1225日从一上门推销男子处购入13个品种28条卷烟,放置在其租赁的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同心路8号经营场所销售。至202511日,永康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场所内查获的上述违法卷烟,具体为:黄鹤楼(硬金砂)2.8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利群(软长嘴)2条、红双喜(硬)1.5条、利群(新版)2.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5条、双喜(软经典)1.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9条、云烟(紫)1.8条、利群(软红长嘴)3.7条、利群(长嘴)4.1条、牡丹(软)1.5条、黄鹤楼(硬平安)0.2条,共计13个品种28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永康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卷烟除黄鹤楼(硬平安)0.2条为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至案发时止,你无证经营的真品卷烟0.2条,违法经营额共计144.4元;经营假冒卷烟27.8条,违法经营额共计4221.5元;因上述卷烟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另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你于2025318日因无证零售烟草制品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被我局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

鉴于本案你违法时间较短,且涉案卷烟尚未销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从轻处罚。

另因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同时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存在竞合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择一重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罚款人民币40元,上缴国库;
    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25.4(除去检验损耗),处以罚款人民币566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57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应卓、叶高阳  联系电话:0579-89057592

联系地址: 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七星路19号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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