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0979118624/2025-10515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01 10:41:09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集体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5年3号)
永康市永夜娱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5家集体、合伙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要求,在本局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上述5家集体、合伙企业(下称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本局于2025年5月22日公告送达了《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永市监企销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等相关规定。
本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作出永市监企处字〔2025〕3-1号、永市监企处字〔2025〕3-2号、……永市监企处字〔2025〕2-5号,共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或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打开浙里办APP-搜索输入“行政复议”-选择“浙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2025年度吊销集体、合伙企业名单(5家)
联系人:郑静 联系电话:0579-87139781
地址:永康市龙川中路398号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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