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105390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11 16:07:03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揽峰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金永工决[2025]01595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期限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工伤认定中心
2025年07月02日
编号:金永工决[2025]01595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军
职工姓名: 王*军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码: 532128********2313
用人单位: 永康市揽峰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操作工
申请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事故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永康市永康市揽峰工贸有限公司车间
诊断时间: 2024年08月13日
诊断机构: 永康市骨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上肢
医疗诊断结论:初诊诊断:1、左手示中环小指动脉断裂2、左手示中环小指神经断裂3、左手掌皮肤撕脱伤4、左手第5掌骨头下骨折5、左腕钩骨骨折。
2025年04月14日受理王*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8月13日上午7时30分许,王*军在永康市揽峰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被压机压伤左手,送永康市骨科医院治疗。
王*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6月13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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