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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002613484T/2025-105400 发布机构 芝英镇
发文时间 2025-07-11 17:26:11 文号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永康市芝英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来源:芝英镇
日期:2025-07-11 17:26:11
浏览:

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永康市芝英镇人民政府

永康市芝英镇小派溪

二、行政执法人员

永康市芝英镇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编号

1

陈新智

11070697233

2

潘雄芳

11070697488

3

吴鹏

11070697328

4

徐畅

11070697518

5

姚红亮

11070697236

6

胡美珍

11070697508

7

黄滔滔

11070697234

8

严卓可

11070697534

9

孙来

11070697475

10

俞帅

11070697267

11

胡洋飞

11070697327

12

朱旭东

11070697140

13

厉帅

11070697117

14

吴鹊桥

11070697130

15

吴俊磊

11070697237

16

施俊琛

11070697176

17

黄栗烽

11070697123

18

陈志超

11070697152

19

施婷婷

11070697183

20

姚思璐

11070697141

21

吕鹏俊

11070697128

22

吕海韵

11070697173

23

方博

11070697334

24

杜浩铖

11070697336

25

吕怡萱

11070697545

26

陈文蔚

11070697168

27

包荣兴

11070697079

28

朱富顺

11070697172

29

郑璐

11070697332

30

徐岚

11070697333

31

陈卓琛

11070697335

32

宗志伟

11070697546

33

林清

11070697548

34

徐睿

11070697528

35

应振宇

11070697473

36

应雄涛

11070697474

37

吴祉靖

11070697547

38

卢雨婕

11070697524

39

郑钧航

11070697519

40

胡卓章

11070697512

41

应广浩

11070697514

42

王霁

11070697530

43

施吉兴

11070697516

44

池巧仙

11070697510

45

应敏敏

11070697517

46

王娅

11070697535

47

王春燕

11070697523

48

吕玉莹

11070697521

49

潘怡羽

11070697536

50

金佩佩

11070697542

51

吴星凯

11070697537

52

李永清

11070697509

53

潘文斌

11070697513

54

胡华宇

11070697531

55

陈梦璐

11070697540

56

应颖

11070697539

57

楼慧炜

11070697541

58

胡学林

11070697511

59

黄静翠

11070697543

60

胡伶俐

11070697522

61

朱祎琳

11070697490

62

胡浩

11070697532

63

王思睿

11070697538

64

杨卓祎

11070697526

65

俞登果

11070697529

66

任华一

11070697525

67

胡文超

11070697533

68

王雨欣

11070697544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芝英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镇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或其它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时限告知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

 

 

 

 

 

 

 

 

 

 

 

 

 

 

 

芝英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芝英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行政部门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七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站所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 行政部门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芝英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芝英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所在部门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听证,法制部门参加,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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