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44016495U/2025-10539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11 17:00:5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监督机构内设科室和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规定;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六条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双随机事项。公示双随机检查结果、处罚情况及监测结果等内容;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永康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健康永康公众号、永康卫监公众号、浙江省政务服务工作平台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内容。
(二)传统媒体。利用永康日报、永康电视台、永康卫生监督信息等,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 办公场所。在卫生监督所办公场所内设立信息公开栏、宣专栏等,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我局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九条 我局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十条 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公示信息应按各科室工作职能,将需要公示的内容报经所领导审阅,由综合办或各职能科室向外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所领导批准,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并及时更正,同时认真分析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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