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44016495U/2025-10537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11 14:30:5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近日,我市各镇(街道)已开始对2026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包括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以下简称“奖扶”)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对象进行申报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录入系统,身边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赶紧@TA。
温馨提醒:我市本人申请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前。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已享受对象不需要重复申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01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
02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03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卫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或《浙江省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并填写《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承诺书》。
2.村(居)评议:审议后,由村干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情况复杂的,另出具一张情况说明。
3、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卫计办)初审调查后,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调查报告。
4.市卫健局复审,公示并确认。
04奖扶标准
奖扶标准:独生子女家庭每人每月12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440元/人;双女家庭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05申请、上报和审核截止时间
我市本人申请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前,各镇(街道)录入浙江省全员平台奖特扶模块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前。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
06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01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1)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02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截止时间确认: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03扶助标准
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
1.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2.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内的,特扶金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6800元/人。
3.女方年满42周岁,独生子女不幸亡故的,也同等享受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2000元/人。
04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市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市卫生健康局或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卫计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7101551、87101557
2.各镇(街道)卫计办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