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471832866Q/2025-10540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14 08:50:18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医保-/医保类-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抽查事项: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抽查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抽查内容及要求:查看医院结算系统、医院财务账册、查看视频监控资料,必要时约谈,定点医药机构是否存在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和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未向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有关数据的情况,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医疗保障卡等,套刷盗刷骗取医保资金,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学证明、票据凭证、电子信息或者虚构医疗服务项目等行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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