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5-105171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7-02 16:25:31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靖辉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永工决 [2025]01577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期限为1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编号:金永工决【2025】01577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余*
职工姓名:余* 性别:男 年龄:34
身份证号码:500241********5912
用人单位:永康市靖辉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制管工
申请时间:2025年04月16日
事故时间:2024年11月08日
事故地点:浙江省金华永康市永康市靖辉工贸有限公司制管车间
诊断时间:2024年11月08日
诊断机构: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右手
医疗诊断结论:初诊诊断:右环、小指皮肤挫裂伤,右小指远节指骨骨折。
2025 年04月16日受理余*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4年11月8日23时许,余*在公司车间换模具时被锤子砸伤右手手指,前往永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余*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06月13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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