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5-107429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5-09-30 15:49:22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永康市砺升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关于王*昌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的金永工决【2025】02680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9月25日
编号: 金永工决[2025]02680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王*昌
职工姓名: 王*昌 性别: 男 年龄: 49
身份证号码: 532128********5115
用人单位: 永康市砺升工贸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喷漆工
申请时间: 2025年07月15日
事故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事故地点: 浙江省金华永康市砺升工贸有限公司
诊断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诊断机构: 武义县中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左手
医疗诊断结论: 左小指末节指骨粉碎骨折伴皮肤撕脱
2025年07月15日受理王*昌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16日15时30分许,王*昌在永永康市砺升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工作,被皮带卷伤左手,前往武义县中医院治疗。
王*昌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9月12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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