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地下停车场优惠车位选购(租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选房规则》《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选房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地下停车场优惠车位的选择认购、租赁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停车需求。依据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每户可按规定优惠价格限购一个标准车位或租赁一个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根据各小区实际配建情况进行租赁,租完即止。
第三条 优惠车位价格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类别 | 选项 | 位置/类型 | 标准 车位 | 备注 |
优惠 车位 | 购买产权车位 | 地下一层 地下二层 | 10万元/个 | 被征收人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个优惠车位。 |
租赁人防车位 | 人防车位 | 3万元/个/20年 | ||
注: 1.人防车位租期20年届满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续租租金按续租时点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租赁人防车位的,应当知悉: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战时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租期内如遇征用,剩余租金无息退还。 3.承租人使用人防车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四条 优惠车位选购(租赁)的对象为已完成南苑区块相应小区安置房选房工作的被征收人(以下简称“选位人”)。
选位人凭《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户享有一个优惠车位的购买(租赁)资格。安置房和对应的优惠车位位于同一小区。
第五条 已在该小区完成选房工作的选位人,根据征收协议签订时间顺序,分节次进行优惠车位选购(租赁)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分批分时段提前通知选位人。选位人应当保持通信畅通,未按时到场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 选位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参照《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选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户仅限 1 名选位人到场参与车位选取,到场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时间进入选位区域;选位人须在5分钟内,依据地下车位选位情况公示图在可选车位范围内选定车位;选定后需在现场完成《XX小区车位选择确认单》签署工作,根据所选车位类型签订《产权车位转让协议》或《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
第九条 选位人明确表示放弃选位的,视为放弃优惠购买(租赁)资格,其选位顺序号作废,后续人员依次递补。
超时未选定车位或未签署《XX小区车位选择确认单》的,视为放弃当次选位资格,可在当日选位结束后补选1次。
选位人未在进场点名前到达选位区的,顺序顺延至正常选位之后;顺延、补选人员按原顺序号依次选位。
选位人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当次优惠选购(租赁)的,优惠资格自该小区最后一次优惠车位选购(租赁)结束之日起保留 1 年。
第十条 选位人签署《选房结果确认书》后,须于房款结算期限内结清相关费用。款项全部结清后,选位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协议及缴费凭证至所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交付手续。购买产权车位产生的各项税费由选位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自行承担。
选位人未在《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安置房选房办法》规定结算期限内结清相关费用或未按期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优惠车位购买(租赁)资格,所选车位由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处置。
第十一条 优惠车位选购(租赁)由永康市公证处全程公证,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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