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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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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永政征补〔2023〕3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6)浙07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永政征补〔2023〕3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胡*所有的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7号103室房屋实行腾空移交房屋的内容,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机关决定于2026年4月30日对胡*所有的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57号103室房屋实施强制腾空移交。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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