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784MB1E71428H/2026-1010675259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6-09-10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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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永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等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更好地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以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不能再作为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主体。
二、主要内容
废止《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24〕68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告〔2018〕4号)。
三、施行时间
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解读电话:0579-871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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