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6-1010597393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时间 | 2026-06-24 | 文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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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
3.《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4.《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三、制定内容
本办法包括六个方面,分为总体要求、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程序、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内容。
四、本办法适用什么范围呢?
本办法所称永康市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永康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涉及的相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
五、本办法主要特色是什么?
本办法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补助及评估工作经费、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服务人员补助是原各类补助补贴政策的延续,其中特殊岗位津贴补助是本办法主要特色,办法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六、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运行补助标准有所调整。运行补助标准由原先“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在6-30人的,给予每年4万元运行补助;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在30人以上,年平均人数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0元。每年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运行补助。开展多个服务点配送(3个及以上)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餐饮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餐运行补贴模式,年平均用餐老年人在30人以上(不包括入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老年人),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0元。此外,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6人及以上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每年补助1.5万元,用餐老年人数年平均6人以下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历年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全年运行少于270天(含)的,运行补助按实际运行天数折算(实际运行天数/365)给予补助。当年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按照建成后正常运行实际天数(实际运行天数/365)折算给予补助”修订为“对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月开展3个及以上就餐点配送的,给予每月1万元运行补助;每月开展3个以下就餐点配送的,给予每月5000元运行补助;用餐老年人数每月在30人以上(不包括入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元。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月用餐老人(含送餐老人)数量在6-15人的,给予每月2800元运行补助;每月用餐老人(含送餐老人)数量在16-30人的,每超1人增加补助150元;每月用餐老人(含送餐老人)数量在30人以上的,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元。养老服务企业、餐饮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配送餐服务的,参照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餐运行补助模式。对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每月用餐老年人数在6人及以上的,给予每月1500元运行补助;每月用餐老年人数在6人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计算给予补助。申请运行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就餐点),每月助餐运行天数少于23天的,运行补助按实际天数折算(实际运行天数/当月天数)给予补助;助餐运行天数在23天及以上的,当月给予全额运行补助。属于省定相对薄弱村的,经村申请、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批,运行经费上浮20%”。
七、针对家庭经济困难老年人有什么补助?
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分为四档,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原则上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爱心卡”发放电子积分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八、目前开办养老机构有什么补助?
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奖励差额。
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二,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
九、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永康市民政局
解 读 人: 胡静雅
联系电话:0579--87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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