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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84MB1E71428H/2026-1010670742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6-09-04 文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永康市2026年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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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制定了《永康市2026年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内:西至西塔路,南至四环线〈含江南山水新城〉,东至金温铁路,北至北三环线和其它市政府确定需要参照此政策改造的村〈社区〉)

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3元。(城中村改造适用范围之外)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少于750元的,按750元计算。

(二)搬迁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

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7元增加搬家费。

2.固定设施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系房屋交付使用后加装水电“一户一表”,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按如下标准补偿:

自来水“一户一表”:每户补偿850元。

电“一户一表”:每户补偿240元。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补偿标准:城区居民住宅的多层、高层1500元/户,城区居民住宅的排屋、别墅3500元/户。

(2)电话、宽带移机:每路补偿108元。

(3)数字电视补偿费:每户补偿150元。

(4)空调移机补偿费:每台补偿5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偿5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补偿200元。

(6)其他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邵鹏

联系电话:0579-8711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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