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6-1010580640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发文时间 | 2026-06-09 | 文号 | 永政通告〔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GYKD00-2026-0002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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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期、禁猎区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单位或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持枪猎捕的,需经市公安局批准)审批后,可组织市野生动物保护队或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猎捕。
二、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含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捕蛇夹(网)、地枪(地弓)、排铳、吊杠、弹弓、弓弩(机械滑膛弹弓)、未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枪支、利用无人机等智能航空器挂载器具(网具、重物)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用犬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陷阱(挖洞)、捡蛋、电击或者电子(含多媒体、生物技术)诱捕、使用无人机等智能航空器挂载器具(网具、重物)投掷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110、15988550110(市府网377110)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原《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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