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6-101059144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发文时间 | 2026-06-18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6〕8号 |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GYKD01-2026-0001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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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业“双强”行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一)鼓励扩大农业有效投资。各镇(街道)积极招引促成社会总投资额1000万以上农业产业项目落地的,给予镇(街道)项目总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业强镇创建的相关镇(街道)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个、200万元/个,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个、100万元/个。成功创建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推动土地有序规模流转。对通过镇级平台(或镇级鉴证)开展农业“标准地”流转,且符合“非农化”“非粮化”相关政策要求,新增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级组织300元/亩。对新增流转的土地符合整村流转标准达80%以上的,增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亩。
二、实施农业“双强”行动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农业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科创基地创建。对承接省级以上院地合作项目的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水产养殖主体完成尾水直排整治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对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未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但符合我市推广的,按不超过购置价的40%补助,单台(套)农机最高补助20万元。
(七)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机作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早稻机械化插秧的,补贴150元/亩;对开展水稻秸秆机械打捆作业的农业主体,补贴40元/亩。
三、提升农业品质发展
(八)稳定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对全年实施稻、麦、油(不含芝麻、花生等)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面积(不含大小麦)2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其中油菜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280元/亩的直接补贴,其他作物按照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200元/亩的直接补贴。根据永康温光条件,结合粮油单产提升要求,积极探索推广适合永康本地的轮作模式,实施稻-麦、稻-油(不含芝麻、花生等)种植模式的奖励60元/亩,实施稻-稻种植模式的奖励170元/亩。
(九)推进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重点培育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品牌宣传、包装推荐、规划设计、冷链物流、旗舰店建设提升等。
(十)推广商品有机肥、配方肥。对使用符合政策要求的
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200元/吨、500元/吨的补助。
(十一)支持参加农业农事活动。参加金华市本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农业展会,给予国内展位费的全额补助,国外展位费的60%补助。参加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浙江绿茶全国行活动、浙江省中药材博览会、森博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上述关于展位费的补助金额,单次参展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二)支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新种植油茶10亩(油茶良种、苗龄二年55株/亩以上)以上的主体,周年后造林成活率达85%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对已种植油茶基地实施改良种连片1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
四、加强农业主体培育
(十三)支持大学生从事农业。鼓励大学生从事农业,对
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大学生牵头进行农业创业,或在三星级及以上区域性、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就业的,给予1.2万元/年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四)支持“新农人”平台建设。对“浙农英才”工作站建设项目的主体,给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总投资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建设青年入乡实践站点的非企业主体,按照运营效果补助2万元-5万元。
五、支持规模特色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蔬菜产业园、水果经济林基地等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农业特色产业,对开展设施设备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包含设施大棚土壤连作障碍治理)、田间机耕道、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小型农田水利)及农田宜机化改造、秸秆综合利用、本地农产品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建设的,按照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80%、60%、40%补助。支持五指岩生姜、灰鹅、方山柿、舜芋、两头乌等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在品牌宣传、基地建设、保种等环节可参照准公益类予以扶持。对开展冬绿肥种植、推广冬闲田种植绿色还田的农事服务组织,给予补贴120元/亩;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对鱼沟、鱼凼面积符合标准且实施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3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实施稻药轮作20亩以上的(实施主体为同一主体),给予补贴200元/亩。农业基地的电力设施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十六)支持“一村一品”产业提升。支持镇、村围绕传统农产品进行提升改造,促进产村融合,形成一镇一品、一区一品、一村一品产品优势。对整村或多村发展区域性优势农产品中品种改良、新技术应用、包装设计、公共农业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补助。
六、完善金融服务
(十七)实行贴息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农业一产生产或农产品加工、销售的新建或者改扩建项目的农业贷款,按2%的贴息率且不超过LPR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单个年度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可以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总投资的50%。贷款贴息项目与其他贴息不得重复申报,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规模种粮按照省级贷款贴息政策执行。
(十八)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
参保对象予以一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永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及补贴比例汇总表》所列标准执行。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积极鼓励开发符合区域特色、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系统,按照参保农业主体的实际保费予以适当补助。
七、附则
(十九)本意见施行期限。本意见适用于2026—2028年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永政办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二十)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二十一)本意见坚持公开透明奖补原则。建立健全农业补助申报、审核、公开等制度,切实保障涉农补助推进农业发展。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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