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784MB1E71428H/2026-101065897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发文时间 | 2026-08-25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GYKD01-2026-0002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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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
流转实施方案
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建立用水权交易制度,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永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探索农村集体用水权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助力共同富裕,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确权水量不得超过水库山塘的可供水量和本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
2.遵循市场机制。保障农村集体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3.坚持开拓创新。鼓励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探索用水权质押、抵押等融资模式,拓宽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来源。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确权和流转。
三、用水权确权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一)用水权确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可根据水库山塘的历史建设投入、管护责任与投入、占地面积、灌溉面积、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用水权权属比例。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应优先服从防洪、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调度和管理。
(二)用水权确权方式。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永康市水务局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发放用水权凭证予以登记确权,用水权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届满前30天可申请延续。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用水权确权内容。颁发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凭证,应明确可用水资源量、取水类型、取水用途、可流转水量、使用权期限等信息。具体可由市水务局统一评估确定。
(四)用水权确权流程。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由用水权主体提出申请,市水务局应对受理的用水权确权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水库山塘用水权权属提出异议的,市水务局应组织调查,确存在权属争议的,中止用水权确权登记审核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水务局发放用水权凭证。
用水权确权申请材料:
1.用水权确权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3.涉及多个使用权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益比例的,提交相关农村集体关于确定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市水务局申请变更登记。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使用权人应及时向市水务局申请注销登记。
四、用水权流转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水库山塘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水量开展交易。
(一)流转对象。农村集体用水权流转的转让方为拥有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用水权流转的受让方是取得用水权的一方,可以是需要新增取水指标或利用山塘水库附加价值进行产业融合发展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负面清单。存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转让或受让用水权。
(三)流转方式。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在完成登记后,可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后实施。
鼓励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统一收储、综合开发,整合水库山塘周边土地、林地、房屋等资源打包挂牌上市,推动水利、农业和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用水权流转的水量、期限、用途、流转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
(四)用途管制。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交易协议中约定的用水权用途,不得损害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不得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及维修。需要新增取水指标的,受让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取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做好取引水工程建设,并联合受让方做好取水计量工作。
(五)流转收益处置。用水权流转收益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示流转收支等明细,接受村民和有关部门监督。对未按规定将农村集体用水权进行出让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应将用水权流转纳入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体系,支撑用水权流转安全、高效、规范开展,对监管中发现的用水权流转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市水务局要加强用水权流转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库山塘资产估值与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用水权流转有关情况;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市水务局的统一调度管理。
用水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水务局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申请表
附件
永康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申请表
山塘/水库名称 | 位置 | ||
多年平均可供水量 (万m3) | 用途 | ¨灌溉 ¨景观 ¨发电 ¨供水 ¨其他 | |
共同申请人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 ||
确权分配水量1 | 份额(%) | ||
共同申请人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 ||
确权分配水量2 | 份额(%) | ||
....... | |||
确权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承诺书 | 我单位(本人)承诺: 1.对办理事项清楚了解; 2.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3.申请人对确权水量分配无异议; 4.水库山塘用水权服从流域区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及保护、除险加固及维修的调度和管理。
申请人1(盖章): 申请人2(盖章): ......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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