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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18-95547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发文时间: 2018-04-01
文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8-04-01 18: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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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永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永康市气象局关于《永康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一章  评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加强全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健全防雷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和《永康市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94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定管理,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市气象局负责对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定、市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防雷办)负责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以及适当的加分项目等方面划分为五个等级,档次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详见附件2)。

(一)A级代表信用很好”,评价结果为90分以上(含90分)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很高、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人员素质很高、检测能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市场竞争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

(二)B级代表信用良好评价结果为80-89分(含80分)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人员素质较高、检测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C级代表“信用较好”,评价结果为70-79(70)表示检测机构诚信度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人员素质较高、检测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潜力大

    (四)D级代表信用一般评价结果为60-69分(含60分)分。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人员素质一般、检测能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

(五)E级代表信用差评价结果为60分以下表示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人员素质差、检测能力差,经营状况差、市场竞争力差、发展潜力差。

第五条根据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市防雷办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次(除专项监督检查)。

    (一)A级机构:一般每年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二)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一般每半年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三)C级机构:实施加大监管,一般每季度至少一次监督检查;

    (四)D级机构:实施特别监管,每月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五)E级机构:启动约谈程序,并将结果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状况、办公条件、连续获得信用等级年限等。

第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限、检测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第九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仪器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有效、文件受控。在机构显著位置明示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覆盖所有检测要素,填写规范,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差错率低,检测项目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第十一条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依据自身情况确定拟申报的信用等级,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防雷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给予退回。发现申报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申报材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申报机构法人信用记录中的基本信息以及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附件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评审组根据其得分情况出具评定意见和结论。

现场评审若发现虚假或严重失实报告的,取消评审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是指住建、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发现或查处的防雷检测企业检测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检测质量(如应检未检或未发现存在隐患)原因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市场监管等规定的;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等情况时,相关部门向永康市气象局提供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

第十六条评定结论通过永康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受评单位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评定机关提出评定事项反馈,填写《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反馈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评定机关应当收到反馈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告知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永康市气象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等级的优劣作为推荐或限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参与辖区内特殊领域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也将作为其他社会信用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荣誉;

    (三)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选结果的情况。

第十九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对其信用等级作出降级或二年内不得申请升级。

(一)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

(二)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

(三)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通报;

(四)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

    (一)因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的;

(二)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并通报的;

(三)因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伤5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