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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0-72000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2-29 13:59:47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0-12-29 1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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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为我市受伤职工的医治、康复、生活保障和用人单位抵御用工风险发挥了巨大作用,2020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0.35万人,是五项社会基本保险中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受产业特点影响,我市工伤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7、2018、2019三年,我市认定工伤数均在六千到七千之间,占金华全市工伤总量的三分子一左右,虽然有市财政大力支持,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也仅有1个月的支付水平,跟周边县市10个月支付水平有较大差距,离省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12个月的要求更是严重偏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是以支定收为原则的制度设计,因此,必须依法提高我市工伤保险收入水平,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如果不实行费率浮动,就必须提高我市各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那样势必会提高工伤事故少、支缴率低的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征收标准,不利于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于此,为夯实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提高单位开展事故预防主动性,出台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根据事故发生率作为费率浮动调整指标

考虑我市工伤事故发生率(认定工伤数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之比)较高,连续三年达3%左右,与2020年浙江省事故发生率0.8%的水平有距离,跟浙江省2025年工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千分之六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为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将事故发生率1%作为事故发生率为调整指标,将单位上一年度认定的工伤起数作为分子,将用人单位一年内每月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相加除12作为年均参保人数为分母得出该单位的事故发生率,对该单位支缴率低于0.8、0.5的情况下,分别将事故发生率低于0.8%、0.5%的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到基准费率的80%、50%。

2、根据单位工伤保险收支的支缴率作为调整费率指标

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有序,最关键的就是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收略大于支。因此各统筹区毫无例外的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费率调整的重要依据,我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意见,将支缴率分为50%、80%、100%、120%、150%作为五个界点,结合单位事故发生率,对应下调50%、20%、维持不变、上调20%、50%费率。

3、关于基准费率

2020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3%、0.6%、1.05%、1.35%、1.65%、1.95%、2.4%、2.85%八类。经对2017、2018、2019年各类行业工伤保险支付待遇与工伤保险费收入进行对比,将支缴比较高的三、四、五、六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进行上调,将支缴比低的第七、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下调,维持第一、第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不变。率调整后各行业基准费率为:0.3%、0.6%、1.2%、1.5%、1.8%、2.2 %、2.3%、2.6%八类,实现各行业之间的支缴比相对平衡。

4、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本意见,2015年10月28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61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吕建华0579-871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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