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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1-95723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1-05-10
文号: 永民〔2021〕4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99L-2021-000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办法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5-10 19:57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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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永康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民政局关于《永康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水库移民项目扶持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库移民项目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由市统筹安排,用于扶持太平水库、杨溪水库、三渡溪水库库区村及移民安置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村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二条  扶持内容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村或多村联建类物业经济、飞地经济、公益创投、养老产业等项目。

第三条  实施主体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带动村集体、移民增收的项目。

(二)单个村申报的项目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为实施主体,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申报并组织实施,扶持的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移民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摸排审核、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开展项目申报及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验收、报账等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对于有其他部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套取财政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项目计划编制报备,配合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相关部门对移民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额度确定

同时符合库区村、移民安置村扶持范围的,扶持额度以其中最高一项标准进行扶持。

(一)普通(公益类)项目资金分配。以“公平公开,讲求效益,兼顾平衡”为基本原则选择扶持项目和分配补助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由基本额度、移民额度、前期额度和其他额度四部分组成。移民扶持项目实际投资少于移民资金补助额度的,报账资金额度以项目实际投资为准。

1.基本额度。按移民村或库区村农业人口数计算,600人及以下人口为基数,600人以上每超100人增加1万元,最多可加5万元。

年度基数额度(即基本额度)根据省下达移民专项资金额度及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2.移民额度

移民村移民额度:移民人口每超20人,加1万元,移民人口300人以下(含)最多可加5万元,移民人口300人以上,每超100人,可再加1万元,最多可加5万元;

库区村额度:600人口以下(含)在基数基础(即基本额度)上可加1万元,每超100人可加5000元,最多可加5万元。

3.前期额度。项目村积极进行前期工作,及时提供完善项目资料的,可加1至3万元。

4.其他额度。有下列情形的,可适当增加补助额度:

(1)项目必要性强、预期效益好的,可加1至5万元;

(2)列入上一年度经济薄弱村的,可加1至3万元;

(3)预算投资50万以上的项目,可加1至5万元。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60万。整体安置移民村、一级水源保护库区村的项目,可增加补助额度,补助额度不超过决算审价的9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资金分配。生产开发类项目应有利于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为:养老产业类、乡村旅游开发类、物业经济类(包括建设、购置标准厂房;建设、购置用于出租的综合楼;建设、购置营业用房等)产业项目。项目扶持优先安排移民安置人口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

1.乡村旅游开发、养老产业等项目

移民村:移民人口在100人以内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300人以内的不超过150万元,300人(含)以上的不超过200万元。

库区村:一级水源保护库区村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库区村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建设、购置物业经济类项目

移民村:移民人口在100人以内的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300人以内的不超过300万元,1000人以内的不超过400万元,1000人以上的不超过500万元;

库区村:一级水源保护库区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库区村扶持金额不超200万元。

3.单个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70%。鼓励多个移民(库区)村、移民(库区)村与移民户抱团发展,对抱团发展的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各村移民人数确定补助金额后(不超过该村实际投资额的70%),适当增加扶持额度,增加额度不超过各移民(库区)村补助金额的5%。两个及以上的村抱团建设的产业发展类项目,扶持的项目资金明确到村,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出资比例和总额以及项目产权与产生的收益等相关权利与义务。

(三)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实施的多村联建项目资金按各村分配标准,确定到村,相关村应成立项目管理组织,制订项目实施章程。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一)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多村联建或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按相关协议或章程约定归属。

(二)所建设、购置的物业经济类产业,自移民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确需转让的,需经市民政局同意,转让所得款项中的原扶持移民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本村的项目建设,对孳生收益部分可归村集体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需向市民政局备案,并报送相关项目实施资料。

(三)市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资金补助、业务指导、资金拨付;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工作;村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提供相应的项目资料;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造册,建立产出再投入机制,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操作流程

(一)项目库建设

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拟实施项目到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列入移民扶持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进行扶持。

(二)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编制报备

1.项目申报

村集体实施项目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并公示。

村集体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申报,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其中须包含村集体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等内容,且须经联村干部和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移民干部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同时提交经联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确认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材料。

村集体、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实施的跨村联建的项目,须经各村、各联建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公示后,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申报,并将相关记录一并提交市民政局。

2.扶持项目审核

项目所在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项目申报表须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移民工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市民政局开展扶持项目前期审核工作:(1)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移民扶持条件;(2)进行现场调查,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3)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包括设计、预算、项目申报表等。

3.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扶持计划报备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移民专项资金额度及项目审核情况选择确定扶持项目,并按照相关原则标准编制项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扶持计划,书面征求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及是否已列入其他财政资金补助进行审核,经市民政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单个项目扶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报省移办备案,报备后由市民政局发文下达项目计划到各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三)项目实施

项目扶持计划下达后,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实施项目由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永康市镇(街道、区)和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发包,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规范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报送市民政局。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四)项目验收

1.普通项目验收

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须在计划年度内完成。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须在完工6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由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牵头协调项目业主、行业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同时,项目业主应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审价),并提供决算审计(审价)报告。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市民政局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定。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决算审计(审价)报告、验收报告(验收单)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2.生产开发类项目验收

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应在计划年度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时按进度应及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书);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班子会议决议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购置合同;购置票据;三资中心支出凭证;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照片;报账申请单等。抱团发展的产业还需提供产权确认和收益分配协议。

(五)报账

1.普通项目报账。项目资料核定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报账。报账时须提交统一收据和报账申请单,项目资料核定意见、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报账申请单须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三资”服务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并经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移民工作分管领导和镇(街道、区)镇长(主任)审核同意。报账资金由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实施单位账户(村账户为镇<街道、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中心账户),直达资金按相关文件要求支付。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在验收报账后一次性支付。

2.生产开发类项目报账

市民政局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报账申请,审核相关报账资料,完成报账程序后,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实施单位账户(村账户为镇<街道、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中心账户),再由实施单位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支付给现物业产权人。

(六)资料整理归档

经验收报账项目,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公示材料、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班子会议决议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项目设计预算、项目申报表、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决算(审价报告)、竣工验收单、报账申请单;购置合同、购置票据(复印件)、三资中心支出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报账申请单及相关图片等。抱团发展的产业还需提供产权确认和收益分配协议。

第八条  项目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项目扶持,相关补助资金另行安排项目,按原程序报备: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核准的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程序操作和不及时提供齐全合格资料的;

(四)扶持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内不开工的;

(六)已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提供验收资料的;

(七)完成验收项目资料核定后1个月内不提交报账材料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挪用移民专项资金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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