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2-88193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7-01 |
文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修订背景
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奖对象为永康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永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政府质量奖激励制度,由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2014年印发的《永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的发挥市政府质量奖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相比2014年版,相关内容更加完善。主要包括:
(一)总体要求
1.原“永康市政府质量奖”变更为“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调整奖项名称与省、市政府质量奖名称保持一致。
2.结合我市当前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和省奖、市奖导向,对鼓励申报对象进行了明确,将“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和在“质量强市”“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纳入鼓励申报范畴。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机构名称原“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变更为“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永康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明确评审员评审资格要求,必须是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
3.增加评审组主要职责:1)负责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2)撰写评审报告。3)向市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4)其他有关工作。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三)申报条件
对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做了完善:
1.原“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变更为“3年以上”。
2.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
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鼓励申报。
3. 增加“亩产效益”相关要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B类及以上,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B档及以上,服务业组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企业符合永康市建筑业培育企业及以上评价标准,近3年获得或参建优质工程奖项目2项及以上、或获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项目2项及以上。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四)监督与管理
1.对获奖组织荣誉管理进行完善: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市评审办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晶晶
联系电话:18858913691/727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