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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733797969X/2022-8920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22-08-01 11:43:40 文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登记号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日期:2022-08-01 11: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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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被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2020〕61号)、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号)、金华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地见效。我市出台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补贴标准和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标准和补助方式、待遇衔接等若干政策的具体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名单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资规局确定的指标数依法确定。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一是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从征地成本中列支。补贴资金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

二是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资金(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筹资包括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和个人出资额。

三是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今后随国家政策修改而调整。

(三)参保办法

一是关于2020年12月15日(含)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政策衔接: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2022年1月1日后累计中断缴费月数不超过12个月的(2020年12月15日前征地,2021年12月15日后落实参保指标的,应在2022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足额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过渡期专项补助。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至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停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按规定开始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缴纳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和15年增设档次后,其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各项待遇差,通过发放生活补贴方式予以补足。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档次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在2020年1月1日(含)后开始领取职工养老待遇的未享受转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为14823元/人(2021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标准×15个月)。

二是关于2020年12月15日(含)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政策衔接: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助,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确定,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筹资”包括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和个人出资额。其中,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养老金计发系数(未满60周岁的统一按60周岁计算,最高不超过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选择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必须缴纳个人出资额,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个月。选择城乡居保其他档次的可以不缴纳个人出资额。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明确了资金归集和资金拨付具体操作。


(五)参保指标管理

参保指标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发函之日起开始计算,限期1年,逾期未使用的,将予以核销。

(六)职责分工

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以及镇(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七)经办管理

一是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规定简化经办程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是浙人社发〔2020〕61号下文之日起至本文下文之日期间受理的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从受理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经办流程

一是资金筹集,项目报批,二是核定指标,三是确定被征地人员名单,四是办理参保。

(九)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施敏淑

联系电话:0579-8926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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