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KD13-2022-0001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康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38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
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 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金人社发〔202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名单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 16 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资规局确定的指标数依法确定,并经镇(街区)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资规局。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订相关参保衔接措施。
(一)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1.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 确定。
2.资金使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补贴、发放职工养老保险过渡期专项补助、各项生活补贴、代缴职工养老保险延缴费用等。
3.筹集金额。按征地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被征地农民指标数确定,在征地时足额筹集。
4.筹集时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筹集。
(二)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
1.筹资使用。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资金(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2.筹资组成。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待遇计算,不予继承和领取(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
(三)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
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缴费标准按参保时城乡居保最高档次确定。选择增设档次缴费,到达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 15 年(最低缴费年限,下同)的,补缴满 15 年后按规定领取相应待遇。
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人员,其增设档次缴费和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出资额,每增加一岁给予降低 5%,递减至 70 周岁止。
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 15 年,今后随国家政策而调整。
三、参保办法
(一)2020 年 12 月 15 日(含)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 15 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22〕2 号)办理“延长期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至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延长期间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确定(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确定,下同)。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一次性缴费足额到账次月起,由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我市当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列支。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出资额和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缴费组成,缴费标准参照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 15 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定。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待遇差,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列支。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金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2)不选择参加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3.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含)后开始领取职工养老待遇的未享受转保补贴的人员,享受缴费补助。经本人申请,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储存额和转保补贴一次性领取。转保补贴金额按 2021 年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延长期间月缴费标准×15 个月(988.2 元×15 个月)计算,费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列支。
4.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转保,转保前在异地参保缴费的年限,与转保折算缴费重叠的部分可合并累计计算,计算相应养老待遇。
5.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人员、平移人员、参加高档次缴费领取生活补贴人员的死亡待遇、社会化管理参照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人员死亡的,抚恤费和个人账户按人员死亡时在省社保系统中所有缴费记录(包括正常缴费、政府代缴和一次性补缴剩余部分)计发。个账继承部分按正常缴费个账+政府代缴个账和一次性补缴剩余个账退还。
6.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不得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2020 年 12 月 15 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按筹集缴费补贴当年个体劳动者最低年缴费水平的 5 倍确定。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为: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申请缴费补助,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缴费补助进行核定发放。
2.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次性筹资”中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养老金计发系数(未满 60 周岁的统一按 60 周岁计算,最高不超过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选择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个人出资额标准为征地时上年末我市城乡居民最低7生活保障标准×60 个月。选择城乡居保其他档次的不设个人出资额。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
2.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和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
市人力社保局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的用款申请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本文件发布前“一次性筹资”政府缴费补贴按原设置的补贴金额进行拨付。
五、参保指标管理
参保名额指标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发函之日起开始计算,限期 1 年。各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指标有效期内一次性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参保指标逾期未使用的,将予以核销。
六、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核定,并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
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收支管理;
市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
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
镇(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人地对应等情况;指导、检查和监督各被征地行政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安置指标,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方案合理有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查、公示和确认工作;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七、经办管理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9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在浙人社发〔2020〕61 号下文之日起至 2021 年 4 月30 日期间受理的办理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业务的 2020 年 12 月 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受理次月起按要求享受待遇;浙人社发〔2020〕61 号下文之日起至本文下文之日期间受理的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从受理次月起按要求享受相关待遇。
八、经办流程
(一)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测算,报市资规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后将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再凭银行缴款回执办理项目报批;市本级项目、公益用地、列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列入项目总投资后,进行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资金测算,报市资规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认,由项目资金保障部门将需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后,凭银行缴款回执办理项目报批。
(二)征地获批且补偿到位后,市资规局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原则,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核定参保指标数,书面函告市人力社保局、所在镇(街区),由镇(街区)通知到被征地村。
(三)被征地村根据市资规局核定的参保指标数,依据“人地对应”的原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产生拟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区),镇(街区)人民政府对拟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审查后将拟参保人员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参保人员是否已享受职工养老待遇或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给镇(街区)进行调整。
(五)确认后的拟参保人员名单由镇(街区)组织公示,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确认有无异议。
(六)拟参保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被征地村将正式参保人员名单连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单、公示照片和参保审批表报所在镇(街区)审查并确认同意后,报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正式参保人员名单报市资规局备案。
(七)在指标核定的一年有效期内,有节余参保指标的,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镇(街区)及时报市资规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核销。未报核销且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参保指标根据规定,原则上一律作废。
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康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