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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2-90198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9-02
文号: 永政办发〔2022〕5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2-00016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02 10:04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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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永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永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安防系统、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在线监测仪表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管理。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一)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方式。在项目审批初步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方式。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须经供水企业核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三)原有设施改造方式。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维应根据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改造、移交,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三、资金筹措

(一)新建设施建设费用筹措方式。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所需费用列入房产开发成本。业主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施工的,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或双方协商确定,向供水企业一次性缴纳;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的,计价依据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计价依据未核定前,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二)原有设施改造费用筹措方式。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用户一次性支付供水企业二次供水改造分摊费用(每户850元),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和供水企业按比例承担,其中财政承担80%、供水企业承担20%。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运维管理

(一)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须报市水务局备案,由市水务局负责对供水企业年度二次供水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管。

(二)管理责任范围。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主要包含: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三)运行费用来源。二次供水运维管理费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机制弥补。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按原渠道承担。

(四)从业人员要求。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水质检测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

(六)应急处理方式。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发生供水事故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市水务局和市卫健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七)行政监管方式。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市卫健局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的结果应与市水务局共享。

五、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移交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负责二次供水运维的监督管理,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卫健局、供水企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社区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其他

(一)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需二次供水改造的多层住宅可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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