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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2-90711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9-20
文号: 永政办发〔2022〕6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2-00019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20 17:14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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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按《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2〕36号)和《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22〕37号)实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申请住房困难户房屋补助的,不能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票及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指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即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房票计算方式

(一)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前应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结清相关费用(安置权益综合价或住宅用地综合成本价除外)。

(二)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奖励面积×安置权益综合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

(三)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权益面积×住宅用地综合成本价。

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以城中村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

(四)房票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填写式(适用于10万元以下)等五种。房票分为存根联和票据联,存根联由房票实施单位留存,票据联由房票所有权人收执。被征收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多张房票面值组合。

四、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实施单位应将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二)使用限期。房票票面应注明有效期限,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房票签署之日计算起始时间,以24个月后对应日之前一天为到期时间。

(三)房票兑现。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使用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领取货币;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或未使用房票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除以1.1计算后领取货币。

五、房票管理

(一)使用管理。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使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本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减免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执行。被征收人直系亲属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应到房票实施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且相关税费按规定征收。

(二)继承管理。房票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房票票据联;

3.继承公证书等证明资料;

4.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遗失管理。房票票据遗失的,房票所有权人应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书;

2.登报公告遗失声明;

3.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房票所有权人购买一手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房票实施单位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票票据联;

2.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备案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五)结算管理。房票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后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如房票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合同价款的,房票实施单位应当通知被征收人一并结算。

(六)注销管理。结算后的房票应按规定予以注销,由房票实施单位登记造册后,报市建设局核准注销,同时将注销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六、部门职责

(一)市建设局负责房票票据的印制、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房票票据的申领、登记、发放、结算和补发等工作,协同筹集房票安置资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房票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市建设局和房票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房票持有人合谋进行套现,对存在套现、提供不实信息行为的,由市建设局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本办法试行期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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