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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2-90913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2-09-26
文号: 永政办发〔2022〕6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登记号: GYKD01-2022-00017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永康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2-09-26 16:05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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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永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永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永康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永康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提质增效,加大对物流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物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提高贡献度

(一)加大网络货运平台支持力度。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平台当年营业额的3%予以奖励;对网络货运平台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从事货物运输(含货运场站经营、货物快递)、仓储及智能物流网络建设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招引优质物流企业。对新招引注册,且在注册后1年内完成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物流企业,前三年按企业年度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年度营业额的1%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购置车辆。对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的营运货车、冷链运输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实际购置费用的7.5%、10%、15%予以补助。

三、强化产业上下游联动

(五)引导物流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多业联动,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深度融合发展,对物流企业首次承担单一制造、商贸企业的年度物流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承担单一快递类企业物流服务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四、鼓励国际物流发展

(六)支持国际物流发展。加大海铁联运班列业务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完善城市物流服务体系

(七)支持城市物流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装修部分)的10%、7.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的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对新建500平米、1000平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鼓励智能信包箱建设。对年新建智能信包箱投递格口数达到500个及以上,且实际运营存续时间达1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强化模式创新

(十)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物流企业实际软、硬件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性物流信息化项目,按项目软、硬件(不含土建、装修部分)实际支出额的20%、15%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快递企业科技投入。支持快递企业引进自动化分拣、智能化安检、机械化装卸等技术装备,打造信息化、数字化运营管控流程,发展新零售、无人机配送等新业态,对购置科技设备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市财政每年安排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保障和金融支持力度。

八、附则

(十三)本意见具体条款由牵头单位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流程和审查程序。

(十四)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奖励(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补助)。

(十五)本意见中加大网络货运平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招引优质物流企业、引导物流业与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城市物流发展、鼓励快递企业科技投入为奖励类政策;鼓励企业购置车辆、支持冷链物流发展、鼓励智能信包箱建设、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为补助类政策。单个企业年度可享受的奖励类政策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十六)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及本市其他政策对企业同一项目类别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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