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3-9400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5-25 10:26:25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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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本市国有资本投资公益性项目工程变更参照执行。
明确本变更办法适用范围为项目自工程完成招投标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但不包括5类情形。
明确坚持“先审批、后变更”、“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变更对照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等4大原则,实行联席会议“5+N”制度进行变更审定。
明确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三类变更和其它类变更。明确工程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处理方法,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提出。明确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针对项目实施、变更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
(二)与原办法主要修订差异内容
1.明确不列入工程变更范围的内容(详见《办法》第二点)。一是合同中各种暂估价、暂估(定)工程量的实施,或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受理工程变更。二是政策处理引起的调整,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增项)处理的,在确保主体工程设施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分级审定后,做甩项(增项)处理,结算时据实增减。三是未办理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实施的,按工程遗留问题处理,不再补办工程变更程序。
2.补充完善变更原则(详见《办法》第三点第一、三、四小点)。在2018版《办法》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基础上,增加“先审批、后变更”、“变更对照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等3条原则。
3.变更类别等级划分调整(详见《办法》第六点)。一是额度等级调整,划分其它类与二类变更的估算造价界限额度从30万调整到50万,划分二类与三类变更的估算造价界限额度从5万调整到20万;二是根据限额权限下放,合同价不足200万元的工程变更全部列为三类;合同价200~400万元的列为二类或三类(变更金额不足20万且不超合同价5%为三类)。
4.审批环节更加严谨(详见《办法》第六点)。一类变更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即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召集会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二类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中涉及技术方案调整、技术标准修改等引起的变更,需经项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类变更由建设单位审定。其它类变更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由副召集人,即发改局分管负责人召集会商)。
5.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详见《办法》第十点)。特别补充第五小点,因施工组织、项目管理不到位,导致变更金额超合同价50%以上,或同一事项发生变更2次(含)以上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
6.明确市本级国有资本投资公益性项目工程变更参照《办法》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应胜利
联系电话:0579-87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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