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3-94006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3-05-25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3〕2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23-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完成招投标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具体为:
1.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工程图纸变更导致清单内容的变动及相应措施费用的变动、主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含材料与设备推荐品牌的变更)及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等;
2.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3.漏项、错项等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调整;
4.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5.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各类技术标准修改等引起的变更;
6.其他变更。
(二)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1.合同中各种暂估价、暂估(定)工程量的实施。
2.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内的调整。
3.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
4.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增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增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主体工程设施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分级审定后(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市府办分管科室、市政府分管领导),做甩项(增项)处理,结算时据实增减。
5.未办理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实施的,需建设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后,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工程遗留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工程变更原则
(三)工程变更原则。
1.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但资料尚未齐全的,经联席会议成员现场核查认定,可视同办理审批程序,但不作变更决策,待资料齐全后由联席会议组织变更审核(定)。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定价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的变更估算价。
3.坚持“变更对照施工合同”的原则。工程变更联系单内容应与施工合同建设内容相衔接,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
4.坚持“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变更各项内控制度,负责上报或组织审批等事项,并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联席会议制度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席会议“5+N”制度,“5”指市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政管办等5个常设单位,“N”指工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1.联席会议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发改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召集人召集,并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召集人因事无法参会时,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
2.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常设单位实行AB岗制度,由2名专职业务骨干组成,原则上由A岗人员参加联席会议,A岗人员因事无法参会时,由B岗人员参加。
四、工程变更及审批
(五)工程变更主要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审查具体数量和价格。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
(六)变更类别及审批主体。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三类变更和其它类变更。工程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处理方法,也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提出。
1.一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含本值,下同)200万元的;
(2)累计变更超过项目概算10%的;
(3)合同条款修改或合同主体变更的。
一类变更由市政府审批。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二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虽不足20万元,但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不足10%的;
(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20万元但不足50万元,且累计变更额不足合同价10%的;
(3)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除三类变更以外的所有变更。
二类变更由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中涉及技术方案变更、技术标准修改等引起的变更,需经项目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三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增减不足20万元且累计变更额不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变更,或合同价不足200万元的工程涉及的所有变更,由建设单位审定。
4.其它类变更是指除一类、二类、三类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由市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批。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按工程性质,通过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审定。
(七)提出变更的单位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表》、《工程变更一览表》,并提供相应合同条款和立项批文。根据工程变更不同情况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需提供设计变更联系单。
2.施工方案的变更,需提供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方案。根据施工规范涉及需专家论证的,还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3.主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需提供变更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4.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需提供反映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的图片资料和原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
5.漏项、错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调整引起的变更,需提供造价审价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合同价不足400万元的除外)。
6.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需提供变更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7.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各类技术标准修改引起的变更,需提供变更的相关依据。
8.联席会议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1.监理单位收到《联系单》和《估算表》后,对技术方案、造价调整等内容评审形成书面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进行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4.因事态紧急,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等其它原因,须马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建设单位可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进行抢险处理,同时向联席会议报备,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九)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由市财政局在《联系单》上加盖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章。未经备案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由于工程变更导致造价与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差额超过10%或2000万元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责任追究
(十)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联席会议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项目批准实施后,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的。
3.对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把关不严,在工程签证中存在虚签、漏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的。
4.在项目实施中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5.因施工组织、项目管理不到位,导致变更金额超合同价50%以上,或同一事项发生变更2次(含)以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因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20%以上的,移交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十三)本市国有资本投资公益性项目工程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原《永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变更联系单
2.工程变更估算表
3.工程变更一览表
附件1
工程变更联系单(一类)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编号:
工程名称 | ||
变更内容 | ||
变更理由 和依据 | ||
施工单位意见及理由:
项目经理: 公 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及理由:
现场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公 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及理由:
设计代表: 公 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工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召集人: 年 月 日 | ||
市政府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注:一类工程变更适用本表格,须正反面打印。
工程变更联系单(二、三类)
编号:
工程名称 | 变更类别 | |||
变更内容 | ||||
变更理由 和依据 | ||||
提出变更单位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意见及理由:
项目经理: 公 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及理由:
现场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公 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及理由:
设计代表: 公 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工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二、三类工程变更适用本表格,须正反面打印。
工程变更联系单(其它类)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编号:
工程名称 | |
变更内容 | |
变更理由 和依据 | |
施工单位意见及理由:
项目经理: 公 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及理由:
现场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公 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及理由:
设计代表: 公 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 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工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意见:
召集人: 年 月 日 |
注:其它类工程变更适用本表格,须正反面打印。
附件2
工程变更估算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定额编号 | 变更内容 | 单 位 | 单 价 | 变更前 工程量 | 变更后 预计工程量 | 工程量 增减估算 | 金额增减 估算(元) |
备注: |
附: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附件3
工程变更一览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合 同 号: 合同金额:
工程概算:
编号 | 变更内容 (项目) | 变更金额 (元) | 累计变更金额 (元) | 累计变更比例(%) | 备 注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