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3-9534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7-10 14:46:45 | 文号 | 永发改〔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持用气价格平稳,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永康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9年,我市制定出台《关于核定永康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永发改〔2019〕98号),明确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省级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随省级门站价格调整而变化。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4月1日起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该项工作已纳入全省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实施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并要求在6月底前出台文件。
二、制定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范围、联动公式、联动周期、启动条件、配套措施、其他等方面内容。
(一)实施范围
永康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基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其中: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若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五)配套措施
共有五项配套措施,具体为:加强价格监管、控制采购成本、应急应对措施、政策宣传解释、调价方案公布等。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单勺娟
政策咨询电话:0579-871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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