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410471488/2023-95348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时间: | 2023-07-10 |
文号: | 永发改〔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精神,现将永康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永康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二、联动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气源综合采购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基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
实施联动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其中:
1.气源综合采购价格是指当期我市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
2.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若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实施周期。
四、启动条件
当期气源综合采购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价格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抵冲。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于下一周期前15日将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用气量计划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逐步调整到位。
五、配套措施
1.加强价格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监测天然气上游采购成本和价格动态,加强综合研判和预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确保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
3.应急应对措施。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短调整周期、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4.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我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5.若实行价格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前5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具体方案。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