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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43077566033/2023-95990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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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市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07-31  10: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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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市从2014年起开始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先后进行了3次完善,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今年,对评价办法进行第4次修改完善,拟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不断健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是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所有规上企业单独进行评价;对存在出租行为的规上企业进行“企业+宗地”的同步评价(除对企业单独评价外,同时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

2.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对规下企业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35分)、亩均增加值(22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5分)、单位排放增加值(8分)、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规上出租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50分)、亩均销售收入(30分)、单位用电税收(20分)。

(三)加分规则

对企业上市及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业性投资、人才密度、单位用水工业增加值设置附加分。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设置三档修正系数,提高对社会贡献较大企业的评价得分。

(四)分类设置

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不设置A类。

1.规上企业分类。

A类(重点扶持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

B类(鼓励提升类):得分在排名前20%—80%(含)。

C类(整治提升类):得分在后2%—20%。

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得分在后2%(含)以下且亩均税收低于8万元。

2.规下企业分类。

B类(鼓励提升类):得分排名前50%(含)。

C类(整治提升类):得分排名后5%—50%。

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得分排名后5%以下。

3.规上出租型企业分类(对宗地评价)。

规上出租型企业分为A、B、C、D四类,参照规上企业分类评价。

(五)评价档次调整

1.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或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亩均税收8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治提升。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2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达到5.5%、4.5%、3.5%以上的,提升一档。研发费用为0的规上企业,在A、B类的基础上降低一档;连续2年为0的,不能列入A、B类,初评C类的,降为D类。

3. 规上企业出租厂房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不列入A类,超过50%的企业不列入A、B类。

4. 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

5.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电镀、模具加工、热处理、循环经济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不参与评价,参照B类企业管理;未列入评价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上(含)的参照B类企业管理,12万元以下的参照C类企业;用电谷比达到60%的企业、亿元企业,不列入D类。

6.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原则上不列入D类。

第三部分是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气、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对规上企业和宗地评价结果出现差异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评价分类并执行差别化政策。其中,上级专项资金直达企业(项目)的,不受评价结果影响。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

新增行业对标提升机制,根据企业各项评价指标和行业发展水平,利用大数据平台形成企业对标分析诊断报告,针对得分弱项,提出发展建议,并推送给企业和相关部门,帮助企业精准提升。

第五部分是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明确税收贡献、企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用电总量、用水总量、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支出、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以及企业指标计算公式。在税收贡献指标口径中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进行还原。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原则上起草部门为解读机关,起草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解读人)

解读机关: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0579-87101139

 

(备注:议题上会后内容如有变动,政策解读中主要内容部分也需随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