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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3-95987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3-07-31
文号: 永政办发〔2023〕7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31 10:23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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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亩均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聚焦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不断健全以质量效益、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为导向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强劲支撑。

创新评价体系,优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依法依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创新要素配置,落实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完善激励措施和倒逼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放、创新、金融、财政等政策;创新治理机制,以亩均效益为导向,深化工业全域治理改革,促进低效企业提质增效、低效土地有机更新,破解土地闲置、低效、碎片化等问题,全面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率;创新服务平台,践行数字化改革理念,优化“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助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联动服务、全程服务。

二、优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规上企业单独进行评价;对存在出租行为的规上企业进行“企业+宗地”的同步评价。

2.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对规下企业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

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不列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35分)、亩均增加值(22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5分)、单位排放增加值(8分)、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50分)、亩均销售收入(30分)、单位用电税收(20分)。

(三)加分规则

对上市企业及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设附加分。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挂牌的企业(不包括新注册股份制企业)加3分;完成报证监局辅导的企业加5分;完成IPO报会的企业加7分;完成IPO发行的上市企业加10分(附加分取最高项且不重复计算)。

对工业投资增设附加分。评价年度完成工业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以统计入库为准,下同);完成工业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加5分;完成工业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7分;完成工业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加10分。

对人才密度增设附加分。企业拥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加6分、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加4分,享受市政府津贴人才的每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6分(名单如有重复,就高不重复计算)。

对单位用水工业增加值增设附加分。按企业单位用水工业增加值排序,行业内排名前20%以上(含),得6分;行业内排名前20%以下—40%以上(含),得3分;行业内排名前40%以下,得0分。

修正系数标准:评价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3;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2;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1。

(四)分类设置

1.规上企业分类(对企业评价)。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

A类(优先支持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

B类(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以下—80%以上(含)之间的规上企业。

C类(调整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以上—20%以下之间的规上企业。

D类(整治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以下(含)且亩均税收低于8万元的规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含)以下且亩均税收高于8万元的评为C类)

2.规下企业分类。

根据评价年度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进行排序,分成B、C、D三类,不设A类。

B类(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前50%(含)的规下企业。

C类(调整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以上—50%以下的规下企业。

D类(整治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含)以下的规下企业。

3.规上出租型企业分类(对宗地评价)。

根据评价年度宗地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宗地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分成A、B、C、D四类。

A类(优先支持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出租型企业。

B类(鼓励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以下—80%以上(含)的规上出租型企业。

C类(调整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以上—20%以下的规上出租型企业。

D类(整治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以下(含)且亩均税收低于8万元的规上出租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2%以下(含)且亩均税收高于8万元的评为C类)

(五)评价档次调整

1.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或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合并后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直接评为D类;亩均税收8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治提升。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2亿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达到5.5%、4.5%、3.5%以上的,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研发费用为0的规上企业,在A、B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降低一档;连续2年为0的,不列入A、B类,其中,初评C类的,再降低一档。

3.规上企业厂房租赁经镇(街道、区)确认,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核减相应土地面积。出租厂房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不列入A类,超过50%的企业不列入A、B类。

4.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和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

5.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电镀、模具加工、热处理、循环经济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新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不参与评价,参照B类企业管理;未列入评价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上(含)的参照B类企业管理,亩均税收12万元以下的参照C类企业管理(如企业未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反馈用地面积和税收,则直接参照C类管理);评价年度用电谷比达到60%的和亿元企业,不列入D类。

6.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原则上不列入D类。

7.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降档、缓评或否决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六)合并评价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合并评价。企业法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持股50%以上),经企业申请,可以合并评价。

规下企业评价中,承租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的企业进行评价。

三、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气、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在规上出租型企业中,规上企业评价和宗地评价结果出现差异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评价分类并执行差别化政策。上级专项资金直达企业(项目)的,不受评价结果影响。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高耗能企业除外)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高耗能企业除外)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利用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

5.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6.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7.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8.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例享受。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6.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例享受。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6.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例享受(创新券、科技信贷等政策除外)。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产品、工艺相同(相近)的新建项目(节能环保改造项目、转型提升改造项目除外)。

2.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3.不得享受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4.列为有序用电、有序用气和节能管理首先限制对象。

5.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统筹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采集、核实工作: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市金融办负责认定、提供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信息;市发改局负责循环经济企业认定;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相关部门提供、核实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享受市政府津贴人才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含管网用水和自备取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供电公司负责核实企业用电量数据;各镇(街道、区)负责对参评企业名单、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合并关系、租赁关系、租赁面积审核,并对初步分类结果进行核对,形成审核意见报市亩均办;涉及调整规则的事项由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提供。

(三)完善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市大数据局要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涉企部门数据,全面掌握用地企业及出租企业基本情况,实时或定期导入企业数据信息,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为市委市政府精准实施企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四)行业对标提升。积极探索评价结果运用新方式,分行业测算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指标数据,建立企业亩均效益智能诊断模块,根据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平均水平,形成对标分析报告,根据行业平均水平确定企业的薄弱项,并针对性提出发展建议,推送给企业和相关部门,帮助企业改造提升。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用能、用水、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结果等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其他

(一)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各镇(街道、区)要成立“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专班,每年一次调查确认土地面积、厂房出租情况等相关数据,各职能部门对镇(街道、区)上报数据进行核实。

(二)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21〕44号)同时废止。

(三)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级新文件要求或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税收贡献(由市税务局核定):指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缴纳税费合计(以增值税留抵退税还原口径为准),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数+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发生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实际入库数不包含滞纳金、罚款、查补税款、企业代扣(收)代缴的各项税费,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按所属期计算。

(二)企业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规上企业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容积率可按1.5计算;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

规下企业用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规下企业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新购买厂房在1年试生产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企业自身原因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提前建成达产的或试生产6个月以上,根据企业申请,新增面积可计入评价。

企业进行低效厂房拆除重建的,1年内拆除重建部分面积可不计入评价。

规下企业将土地出租给公益类、应急类企业(单位)的,出租部分的土地面积可不计入评价。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消费的、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和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目录中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能源消费量采用等价值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五)总用电量(由市供电公司核定):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用水总量(由市水务局核定):企业实际用水总量(包括自备取用水量和管网水用水量)。若企业有多个用水户号(水表)的,按每个用水户号(水表)合计计算。

(七)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分局核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得分(豁免项目除外)。

(八)销售收入(由市税务局核定):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九)研发费用支出: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

(十)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二、计算规则

(一)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2万元,亩均增加值11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3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42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6万元,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

规上出租型企业:亩均税收22万元,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单位用电税收3万元。

(二)计算方法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评价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企业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加分项之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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