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3-95985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3-07-31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23-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工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治理、产业集聚,全面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有效促进工业用地破散促聚,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重构土地利用格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进五金产业转型升级,为打造“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整治对象
(一)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工业用地。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规划要求及投资强度完成开竣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工业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企业的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能耗等要求,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依法需要关停的工业企业的用地。
3.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容积率1.4以下或有较大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4.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需搬迁改造的工业用地。
5.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亩均税收在低效出清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6.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的用地。
7.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工业企业的用地。
8.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需要整治提升的工业用地。
三、整治方式
(一)收回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建设,或者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腾退空间的,可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或者协商收购。
(二)置换整合入园。因用地空间布局调整需要腾挪,有合法产权且符合我市产业和政策导向需优先保障的,可通过协议置换方式整合入园。
(三)企业整合重组。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兼并重组、股权收购、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化方式盘活低效工业企业资产,实施新项目,提高亩均产出。
(四)“退二优二”提升。对符合规划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挖潜节地提升改造。
(五)限期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有能力且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予以办理项目延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投产时间、违约责任,限期开发建设。
(六)倒逼腾退出清。对已列入整治提升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无法或不愿按上述途径实施整治的,依法倒逼腾退。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对2018年7月23日《关于印发永康市“标准地”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69号)实施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供地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情形的,由市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认定后,企业先与属地镇(街道、区)签订《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合同》,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限和违约责任。其他闲置工业用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二)规范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举措。政府有偿收回或协商收购纳入储备的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永康市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21〕49号)及《永康市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永政办发〔2022〕38号)执行。
(三)规范企业异地置换整合入园。因城乡规划调整、政府征迁改造等进行区块改造,区块内的工业企业用地原则上通过政府收储(回)方式进行货币安置,因企业发展需要,需异地置换整合入园的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规上企业;用地面积不少于10亩;上年度出租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三分之一;近三年亩均税收平均数不低于该三年永康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对异地置换整合入园企业原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土地按等价原则多退少补进行置换,置换地块实行协议出让。置换企业因发展需扩大用地规模,通过项目评审纳入项目库,可优先进行项目供地。
(四)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增容提质。工业企业以“零地技改”“成片改造”方式进行“退二优二”整改提升,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对超过原规划指标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原规划指标无法确定或小于1.4的,按容积率1.4确认),按荷载率1吨以下的20元/㎡、1吨以上(含)的120元/㎡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改造提升企业在政策有效期间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改造项目在2年内竣工验收的可享受上述政策。
(五)支持企业购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企业购买整合低效工业用地拆除后再开发,受让方凭与属地镇(街道、区)签订的《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合同》及批准的改造方案等,对原有合法用地权属但无房产权证的,可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过户。
(六)鼓励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统一改造。企业合作开发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的,可打破原权属界线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联合成片集中改造开发,根据改造方案及产权人之间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可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土地面积不超过原土地面积10%且不大于3亩,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七)规范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中涉及的零星边角地、夹心地,累计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原用地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主体可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在2005年1月1日以来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均为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到位并经公示后村集体无异议的,可按上述执行。已列入市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区块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享受本条政策。
(八)强化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区块,区块内的工业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重新规划,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进行安置。安置后,符合分割条件的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改造后新建建筑面积的70%,其余部分面积可分割转让(须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允许分割部分标准厂房规划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宗地登记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分层登记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受让企业需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并纳入工业用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用房,在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前提下,富余部分优先由政府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小微企业及腾退企业的生产用房需求。其中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200亩(含)以上区块,符合分割条件的企业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改造后新建建筑面积的60%。
(九)优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的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要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改建工业项目,可结合现状和职工居住要求,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规范规划不符存量工业用地改造举措。因城乡规划修改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存量合法工业用地,原则上按照规划用地性质控制,不得进行工业项目改扩建。对规划工业用途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区域,且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允许实施技改及新扩建工业项目。
(十一)加大低效整治金融扶持力度。企业对设有不动产他项权利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解除他项权利,影响下一步实施开发的,由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主体提供担保。
(十二)建立倒逼推进长效机制。对倒逼腾退出清的工业用地,要强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制定完善以用能、用水、排污、碳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具体执行办法由相关部门分别制订。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列入市重点整治区域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体工业用地,参照《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园用地建设补充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58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 〔2019〕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园整体打包出让标准厂房用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永小微园办〔2020〕8号)等小微园政策有关条款处置工业用地遗留问题,可整合入园安置或者给予同等价值的权益。
(十四)健全低效整治奖励机制。通过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获得的增存挂钩建设用地指标50%奖励给相关镇(街道、区),可折算货币予以奖励;建设用地复垦的,奖励根据《永康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兑付;对成片集中改造开发用地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所属镇(街道、区)20元/㎡奖励,单个镇(街道、区)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工作推进和相关企业、村集体的政策处理,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办公室意见由属地镇(街道、区)向财政局申请进行兑付。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2〕39号)、《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操作细则(试行)》(永转指办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永转指办发〔2023〕1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往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前已在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项目,仍按照《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2〕39号)及有关操作细则执行。
(三)本意见相关条款内容同时符合条件可以累积享受。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