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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4-100404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时间: 2024-02-22
文号: 永政办发〔2024〕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4-02-22 16:12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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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十八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永康市国际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打造金华国际陆港第三极,加快永康海铁联运市场发展,提升永康国际物流支撑能力,助力永康打造千亿五金产业集聚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海铁联运班列业务发展

(一)对从事永康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承运平台企业,按照经永康火车东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补助,按每标箱380元标准补助。

二、支持出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发展

(二)对在永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铁路运输转关出口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按每只自然箱100元标准补助,后续视情再予以支持。

(三)在永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转关出口环节中,对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参照《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和培育国际物流企业发展

(四)支持物流企业在永康堆场开展拆空还箱业务。在永康火车东站堆场开展拆空还箱业务的,给予每标箱200元的奖励。

(五)引导物流企业取得直接海运订舱代理资质。对直接与集装箱班轮公司签订海运订舱代理协议,全年订舱量达3000标箱以上不足5000标箱、5000标箱以上不足10000标箱、10000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六)第二部分“支持出口货物转关运输业务发展”中所提及的“自然箱”是统计集装箱数量时用的一个术语,也称“实物箱”。申报该部分补助的,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集装箱,查验有问题的集装箱不列入补助范围。

(七)同一项目(事项)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八)海铁联运班列业务补助按照半年度申报,其他条款奖励(补助)按照年度申报。

(九)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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