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4-102303 | 发布机构: | 永康市 | 发文时间: | 2024-05-28 |
文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推动工业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空间和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地优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进行调整补充。
二、主要内容
本轮调整内容涉及原政策中鼓励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统一改造、规范零星建设用地归并开发、强化低效工业用地连片开发等三大政策措施,调整补充内容有六点,具体如下:
(一)调整鼓励相邻低效工业用地统一改造置换面积的标准。将“置换土地面积不超过原土地面积10%且不大于3亩”调整为“置换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土地面积10%且不大于5亩”。
(二)进一步明确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定义。零星边角地、夹心地指的是难以独立开发的地块。
(三)调整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归并开发面积。将“累计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原用地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调整为“累计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原用地面积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5亩”。
(四)调整零星边角地、夹心地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将“在2005年1月1日以来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均为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五)调整连片开发适用范围及分割转让标准。一是将“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200亩的”调整为“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拆除用地面积达到200亩的(须含单宗合法用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非政府主导项目)”。二是将“允许分割部分标准厂房规划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宗地登记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分层登记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调整为“允许分割部分标准厂房规划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宗地登记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1000㎡,分层登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六)其他情况说明。本意见自2024年7 月 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前已在实施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永康市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23〕31号)以及本补充意见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指挥部办公室
解读人:应爽
联系电话:15868949664
永康市五金产业转型升级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