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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84ZF060000/2025-108213 发布机构 永康市
发文时间 2025-11-13 12:40:35 文号 永政办发〔2025〕3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登记号 GYKD01-2025-0008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府办
日期:2025-11-13 1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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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八届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征收。

(二)补充耕地资金

为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项目按22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项目按375元/平方米征收。

三、征收程序

项目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组卷上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项目出具缴费清单,用地单位(个人)或委托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列入市财政保障的政府投资计划、国有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以及“三街道两区”范围属市本级收入的经营性用地,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由永康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代为缴纳;市国资保障的国企投资项目用地,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产业用地、市本级收入以外的经营性用地、镇(街道、区)保障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由属地镇(街道、区)缴纳;其他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缴纳。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使用镇(街道、区)统筹安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用于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等项目,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施行之日前已立项的项目,按耕地开垦费56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资金244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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