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19-38511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19-11-01 15:05:13 | 文号 | 永政办发〔2019〕34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19-00012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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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永康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效解决建筑、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企业厂区、工业料堆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各类扬尘突出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永康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升大气质量为核心,按照“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全市扬尘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月降尘量小于5吨/平方公里。
二、实施范围
此次扬尘综合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划分为城市建成区和普通区域,城市建成区包含东城街道、西城街道、江南街道、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其他区域为普通区域。
三、工作目标
(一)建筑、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整治。
2019年,对全市所有建筑、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进行扬尘专项整治,城市建成区达标率为100%,普通区域达标率为90%。零星工程应具有降尘措施,2020年底前全部达标。完成建设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构建,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建设施工标准化水平。
(二)城市道路扬尘整治。
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干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其他区域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持路面干净整洁。2020年底前建成区基本实现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三)企业厂区、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
2019年,制定环保卫生厂区标准,开展环保卫生厂区创建活动;混凝土搅拌、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其它企业做好环保卫生措施,料堆采取有效防尘设施,逐步实现规范管理;2020年底前,规上企业全部完成环保卫生厂区创建工作。
(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
2019年底前,实现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管理,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实施规范化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建筑、交通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整治。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区〕)
1.完善扬尘防治事前监管。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提供扬尘防治管控方案,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上限取值,将扬尘防治措施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城区项目开工前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其他区域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区)工程管理机构备案。
2.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明显处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尘负责人、土方运输单位、主管部门、建筑垃圾运输监督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3.加强现场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高标准设置围挡和喷雾系统。喷雾系统在土石方作业期间应全程开启且正常运行,其他工程阶段在每天(雨天除外)早中晚开启三次,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土石方开挖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鼓励采用雾炮车等设备,实施道路喷雾降尘等措施。
4.高标准建设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扬尘监控、缓冲带、冲洗池、三级沉淀池等装置和设施,配备高压水枪或全自动冲洗机械等设备,严禁车辆带泥上路。现场不具备条件设置冲洗池的,应派专人负责做好车辆冲洗和工地出入口两侧各50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工作。所有产生的废水、污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杜绝随意排放。
5.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源。施工现场主要区域、通道、裸露土方、易产生扬尘的散装建筑材料露天堆放点应当采用硬化、绿化、覆盖等措施,减少尘源,并合理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积水。
6.规范土方和建筑垃圾清运。建筑施工运输车辆要全部进行密闭化改装,要求盖板盖平,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抛、洒、滴、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7.加强监测监控。要求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全方位视频监控设备,施工现场出入口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创建标准化工地。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装置,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将扬尘监测与喷淋降尘系统进行联动。
8.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业厂房、烟囱、高炉等建(构)筑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实行报备制度。
9.实施拆除作业时,在施工区域设置连续硬质封闭围挡(围墙)及醒目警示标志,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现场配备专业洒水、喷淋、喷雾设备,拆除过程中要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措施,控制尘土飞扬,避免扬尘污染。实施爆破作业时,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
10.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少于1次。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11.拆除后暂不能开工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当用防尘网等方式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硬性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2.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城市道路扬尘整治。
(牵头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区〕)
1.道路清扫作业采取机械化清扫、冲洗和洒水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机械化作业频次。主城区道路非冰冻期落实“二洒一扫一冲洗”的保洁频率,其它特殊时期,要增加保洁频率。主次干道绿化带和护栏结合天气情况适时冲洗。
2.环卫机扫、洒水(冲洗)车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段、路线、时间进行机扫和冲刷喷洒作业。
3.人工清扫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规范作业,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大风、暴雨、雾霾等极端天气时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4.对路面行驶的运载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抛洒、扬散的物料车辆实行全时段监管,必须采取覆盖等措施,按照“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月至少开展2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5.主要干线公路路段每周至少清扫2次以上,清扫作业实施机械化清扫,配合人工清扫,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根据路况及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除尘。
6.其它干线公路路段可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大小及其组成、气候环境等因素而定,加强路面清扫力度,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根据路况及天气情况适时洒水除尘,长隧道内的清扫频率应适当增加。
7.治理干线公路过村镇路段随意倾倒垃圾、集贸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对硬化和绿化过村镇路段两侧未硬化部位实施扬尘整治。
(三)环保卫生厂区、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
(牵头部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各镇〔街道、区〕)
1.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按照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要求,制定工业企业环保卫生厂区创建标准,各镇(街道、区)督促企业强化生产卫生管理,开展环保卫生厂区创建活动。针对辖区内企业制订环保卫生厂区工作计划,要求企业制定环保卫生厂区管理制度,落实除尘举措,保持厂区清洁,确保2年内规上企业全部完成环保卫生厂区创建工作。
2.工业企业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用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设置洒水、喷淋等措施进行抑尘。无法完全封闭的料堆应建挡风抑尘墙(网),设置洒水、喷淋、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场内料堆高度须低于挡风的20%以上。
3.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颗粒物料堆材料装卸必须采取抑尘措施,严禁沿途遗撒产生扬尘。有明确规定的行业企业应在出口处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
(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
1.推行建筑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各镇〔街道、区〕)
(1)完成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管理。明确运输单位运营资质标准及管理标准、车辆准入标准、清运标准,严格把控企业和车辆的准入关。
(2)运输车辆标准设置和要求。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顶部盖板须盖平,确保物料不外露、不遗撒;运输车辆需除泥、冲净后方可行驶出作业场所;车辆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并纳入执法监控平台进行监管。
2.强化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
(牵头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各镇〔街道、区〕)
(1)运输车辆日常管理与执法。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输的车辆,应统一制作放大号牌及标识,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报运输时间、路线和渣土去向;其他区域运营的车辆应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去向,待审批核准后方可运输,不得超载。对发现不按规定进行运营的车辆,相关部门应依法严厉处置。
(2)渣土处置。建筑渣土消纳场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进行选址和建设,满足当地处理需求。渣土消纳场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配备推铺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进行洒水降尘。裸露堆体采取密闭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五、实施步骤
(一)扬尘综合整治攻坚年(2019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
1.部署阶段(2019年4月24日—5月31日)。对全年扬尘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扬尘整治工作台账,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市蓝天办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并制定全市扬尘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2.攻坚阶段(2019年6月1日—11月30日)。2019年6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通过企业自查、部门复查、全市督查,实现三级联动。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巡查、监督职责,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落实防治标准要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要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观摩交流和现场培训。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督促其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对扬尘防治不达标的单位和企业,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实施公开曝光和严肃问责。
3.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开展全面整治情况“回头看”,认真总结扬尘整治的经验、成效及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落后部门和单位公开通报批评。
(二)扬尘综合整治巩固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2019年攻坚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扬尘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蓝天办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每月组织各职能部门会商,研究制定有关方案措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镇(街道、区)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全面扬尘排查行动,建立问题管理清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二)强化督查推进。市蓝天办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区域、重点工作督查暗访,推进突出问题解决,将各镇(街道、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扬尘综合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措施不到位的责任方予以通报。
(三)强化联防联控。各职能部门配备执法精干力量,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跨部门行业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对于屡教不改的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加大执法频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益广告等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普及扬尘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理念,设立群众举报电话,让群众快速融入社会共治的氛围。
附件:1.扬尘综合整治部门职责清单
2.扬尘综合整治企业职责清单
附件1
扬尘综合整治部门职责清单
序号 | 具体责任 | 责任单位 |
1 | (1)统筹协调各部门完成扬尘综合治理,督促各部门单位及镇(街道、区)制定专项方案。 (2)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扬尘综合治理相关领域的专项督查,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督查暗访,对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任方予以通报。 (3)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商,督促重点工作落实。 (4)将扬尘整治纳入蓝天保卫年终考核,及时通报、约谈工作落后的单位负责人。 | 市蓝天办 |
2 | (1)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事前监管,实施新开工程扬尘防治措施报备管理;巩固事中监管,严格落实“7个100%”规定。 (2)严格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新开工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方案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一律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进行顶格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治,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网络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 市建设局 |
3 | (1)强化清理城区主次干道浮尘污渍,对浮尘污染严重的路面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科学选择机械化作业设备,着力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逐步实现机械化清扫覆盖。 (2)严格落实城镇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供水、供电、燃气等外管网施工作业的执法检查。 (3)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对未报备私自施工作业的项目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强化处罚执行力度。 (4)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化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措施,明确消纳场所管理标准。 | 市综合执法局 |
4 | (1)负责制定工业企业环保卫生厂区创建标准。 (2)负责矿山、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工作。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 |
5 | (1)严格落实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扬尘。交通工程项目应建设扬尘管控措施,建立长效扬尘管控管理机制。 (2)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由运输公司统一管理,明确运输公司备案及管理标准、处罚措施、清运管理标准;探索科技监管举措;强化执法巡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6 | 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市水务局 |
7 | 落实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市经信局 |
8 | 落实工业企业燃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市发改局 |
9 | 落实矿山、采石场、采砂场、制砂场企业粉尘、扬尘防治工作,落实复垦阶段和祼露土地扬尘防治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10 | 落实易扬尘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 |
11 | 落实扬尘治理项目和扬尘日常管理资金保障工作。 | 市财政局 |
12 | (1)严格落实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针对扬尘污染开展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扬尘管控管理机制;落实相关扬尘管控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辖区内主要道路的保洁力度,对空闲裸露地块通过植绿、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源。 (3)督促企业做好厂区日常保洁,开展环保卫生厂区创建,要求企业定期开展日常保洁,打造干净整洁的企业生产环境。 | 各镇(街道、区) |
附件2
扬尘综合整治企业职责清单
序号 | 具体责任 | 责任单位 |
1 | (1)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实好工地做好扬尘“7个100%”,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生产建筑渣土的类别、总量等。 (2)负责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及外管网水、电、暖、气等施工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并会同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做好施工区周边相关道路的硬化、抑尘工作。 (3)拆除作业发包单位在拆除施工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拆除单位资质、拟拆除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扬尘防治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材料。拆除施工期间,拆除作业发包单位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4)在工程开工前,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建筑渣土,并在现场予以公示。 | 建设单位 (含拆除作业发包单位) |
2 | (1)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的落实。 (2)结合项目实际,认真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3)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4)领导带班检查时,应将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5)施工项目部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 施工单位 (含拆除施工单位) |
3 | (1)按照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操作层。 (2)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 项目部 |
4 | (1)应当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严格审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规划、细则,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各项措施。 (2)每周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3)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监理单位 |
5 | 在生产经营中做好场区内及相邻外部道路扬尘防治工作。 | 混凝土搅拌站 |
6 | 要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造和安装定位系统,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 渣土运输企业 |
7 | 要对不符合规范的消纳场进行升级改造。 | 渣土消纳场管理 单位和企业 |
8 | 保持厂区清洁卫生,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建立料堆场扬尘防治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经信、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料堆改造方案,加快升级改造进度。 | 工业企业 |
9 | 干线公路路侧砂石料厂、大型车辆集散地出入口、接入公路路口硬化及公路出入口前后500米路面清扫保洁。 | 砂石料厂、大型车辆 集散地经营单位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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