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000000/2018-2907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19-06-20 20:16:00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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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我市组织人员对《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1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2014年8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各地政府可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市领导意见,我局着手起草《实施细则》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批,2015年1月15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康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修订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7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增加“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
前款是为了表明修改的背景,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现行《实施细则》已无法满足改革要求。所以结合改革现状,秉承减证便民原则,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我市现行《实施细则》于2015年1月15日印发,早于金华市《细则》的印发日期(2015年1月22日),所以此次修改中将金华市的《细则》一并加上,作为制订依据。
(二)第二条将“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改为“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此处将“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规范为“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第五条增加“方便监管”。
基于目前不少企业住所存在没有具体门牌号的情况,这样的登记对基层监管造成很大困扰,监管人员往往无法直观地根据登记信息找到企业。所以此处增加“方便监管”,主要为了强调要求企业即便没有门牌号也需要在申报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地址信息,以方便基层干部监管。
(四)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并改为“推行‘一址多照’,对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合理需求的同一地址,允许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第七条第二款改为“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对股权投资、电子商务 (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被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加注商务秘书企业的托管信息。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此处修改主要是将原条款“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按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执行。”进行具体阐述。按照该规定第五条内容进行调整,并结合目前登记特点,在其基础上增加了“股权投资”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五)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 ‘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款修改主要依据《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第六条:“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同时为满足企业登记的自主性,故此处将“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改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六)第八条全部删除。
第八条内容与新拟定的申报制原则不符,故予以整条删除。
(七)第九条第一款新增“理发、美容等居民服务业”、“便民”。主要考虑到居民区理发、美容等主体存在的必需性,出于便民原则,此处增加了“理发、美容等居民服务业”。
(八)第九条第二款改为“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规定。”
第十条整条删除。
原来条款中“经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同意”、“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新拟定的申报承诺制原则不符,故予以调整修改。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
(十)新增“第十一条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企业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个体户、市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暂不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新增条款规定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以申请人填报的承诺书代替权属证明和使用证明,并明确不予实行申报承诺制的对象范围。
(十一)第十二条第一款删除“充分发挥自身职责”。
新增第二款“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的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住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而取得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把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此处条款修改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规范准入后的监管方式,包括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抽查结果处理。
(十二)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新增内容“‘低散乱危’整治行业、废旧物品回收行业、水资源保护区、入驻总部中心等情形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行业整治职能分工,由各镇街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企业住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镇街区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该款是对第十一条中“市政府有相关规定的”不实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企业进行解释,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企业因住所申报登记时产生的具体问题时的监管主体。
(十三)新增“第十三条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明确附件中的承诺书的制订依据。
(十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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