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0-72033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0-11-25 16:55:13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0〕53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20-00010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的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新增0—3岁托育服务机构3家以上,新增托位100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各用人单位有效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到2025年,各镇(街道、区)至少开设一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加强规划布局和建设。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幼儿园专项公办规划布局,按照标准和规范, 同步考虑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规划,并确保优先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限期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推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落实好扶持政策。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三)支持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实施国家发改委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加强保育教育,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婴幼儿托班服务点,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行业规范。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发展。
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其它各类托育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市卫健局。同时需按照“智慧安防”建设标准,落实各项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简化登记备案流程。
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政府统一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的要求,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五)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人才培养。
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育员、育婴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成立永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2),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镇(街道、区)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二)强化政策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
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部门协同。市卫生健康局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协调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专家参谋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评估。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质量。各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安全。
(五)强化示范引领。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永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2020年永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
项目实施方案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 轶
副组长:林杰康 市府办
李兴周 市卫健局
谢 滔 市教育局
成 员: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计生协会以及各镇(街道、区)等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潘中伟(市卫健局)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化,由其所在单位接任者自然替补。
附件2
永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负责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变化做好相关机构职能调整工作。
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岗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协同开展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社区家庭育儿指导。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各机构落实“智慧安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建立一键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
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机构场所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能分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监管。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管。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组织家庭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各社区开展社区亲子活动场所或照料中心的示范点建设及推广。
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镇(街道、区):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照护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属地化监督管理。
附件3
2020年永康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被列为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 目及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为加快项目推进,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更好地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 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全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3家、托位100个,培育一家市级示范单位。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工作,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提升家庭育儿能力。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通过 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和能力。
(三)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制定激励政策,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四)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组建永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依托省级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最多跑一次”打造“互联网+备案”“互联网+培训”“互联网+监管”等服务模式。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0年1月1日—5月31日)。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分布,以及托幼机构建设基础、发展意愿等情况,积极开展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和引导动员,确定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单位。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结合日常卫生保健和疫情防控服务指导等工作,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标准和规范,加强各托育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有序推进,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
(三)评估巩固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各建设单位开展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备案管理。并全面总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经验,推荐示范单位,建立完善日常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将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服务供给纳入民生实事,这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群众需求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民生实事项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将项目实施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扎实有效推进。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为载体,建立政府主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生实事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各项工作。
(三)确保项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并对照标准和规范大力开展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规范管理,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跟踪指导、监督各单位规范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市卫健局及时将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数上传录入省级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时上报任务完成进度情况。
(四)广泛学习宣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通过一日生活安排,提供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营养膳食、健康管理、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婴幼儿在身体、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发育以及艺术表现、习惯养成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与单纯的幼教有明显的区别。各级各类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照护指南,广泛宣传照护知识,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不断提高家庭育儿能力,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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