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2-87218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5-31 15:35:58 | 文号 | 永政通告〔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3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金政告〔2022〕1号)要求,经梳理、整合形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28个领域1569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集中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现予以公布。
一、根据《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梳理形成《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1569项)(详见附件)。
二、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按照《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职责边界清单执行。原规定与本次公布的职责边界清单不一致的,按本目录清单职责边界执行。
三、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上述事项划转前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仍由原立案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四、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行调整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五、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原《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永政通告〔2020〕5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永政通告〔202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pdf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