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000000/2022-8648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2-05-06 16:51:44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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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供水管道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8月,金华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业务流程的通知》,明确红线外管线安装0费用。202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制定出台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基于我市供水行业现状,合理界定政府、供水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主要对供水管道接入工程实施范围及时间、产权归属、投资主体等三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实施范围及时间
1.实施范围。以《永康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为依据,在全市规模水厂、供水站供水区域内,供水管道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红线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
2.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项目,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期间已向用户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由供水企业完成自查和清理。
(二)理清供水管道产权归属
除与钱江水务约定的账内资产和芝英水厂自有资产外,其余既有供水管道产权统一划转至水投集团,适时移交。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新建供水管道产权适时划转至水投集团。涉及划转费用的,由交接双方共同商定,并视情补偿。
(三)明确供水管道投资主体
1.新建供水管道工程。一是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由道路建设主体同步实施供水管道配套工程,供水管道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余供水干管联网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永康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水投集团负责实施。二是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供水管道接入工程,其中新开发区块接入工程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原则,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按照“标准地”出让要求做好地块“五通一平”基础配套设施,确保用地红线外市政供水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可同步使用,供水管道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现状区块接入工程根据用户依申请办理,由水投集团统筹实施供水管线接入工程(二次供水除外)。其它因规划用途改变或生产工艺变化,超出“标准地”建设要求的用户个性化需求,由用户承担相应费用。三是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接入工程,由用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供水管道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
2.供水管道改造工程。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造成的供水管道迁改,由项目建设方按现行标准组织实施,并纳入工程费用。其他因现状用地未配备完整造成的供水管道改造工程,按照供水管道“谁产权谁负责”原则统筹实施。
3.其他事项。供水管道施工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供水企业、管道运维方要提前介入供水规划、供水方案研究,提出管道埋深、管材标准等相关要求,并参与专项验收。钱江水务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其供水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设备运行运维、改造、管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芝英水厂按照现状,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管道建设、改造、运维等工作。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 陈玲晖
联系电话: 0579-871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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