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733797969X/2023-97614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10-17 10:14:0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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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2019年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章33条,分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共3条,明确起草背景是为落实国家、浙江省、金华市和我市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起草依据是《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4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9〕18号);资金内涵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原则是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二)资金支出范围
共21条,明确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支出项目范围是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临时生活补助、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用工监测补贴、劳务中介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劳务合作基地一次性奖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其他支出16大类;具体标准是在符合《通知》规定的基础上,由市人力社保局商市财政局确定;不得支出的项目是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共7条,明确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要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要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附则
共2条,明确本办法由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废止《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康市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预〔2013〕87号)文件。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79-87173142;永康市财政局,电话:0579-8717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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