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3-9921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时间 | 2023-08-09 15:30:36 | 文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原文
![]() |
一、问:《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编制依据是什么?
答:为履行永康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永康市水务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的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 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职责,规范我市水域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问:该方案的有哪些适用范围和主体
答:该方案适用于永康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主体包括:1.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2. 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
三、问:该方案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一)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按照《永康市水域保护规划》严格管控水域,确保市域内基本水面率4.63%不减少,未列入水域保护规划但需占用水域的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二)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相关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办理审批手续后可占用重要水域。
四、问:水域占补平衡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答:(一)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新增水域指标由水务局登记储备及计划使用。土地整治应适当增加水域。其中,垦造旱地安排不少于0.5%,垦造水田安排不少于1%,用于新增水域。新增水域指标由属地镇(街道、区)占20%, 投资主体和土地所有者各占40%。新增重要水域指标可用于替代非重要水域指标,但是非重要水域指标不可用于替代重要水域指标。
(二)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水务局牵头开展水域指标交易。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水域占用补偿成本应列入工程预算。
(三)守住水域保护底线。市域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标准时,不可新增水域占用。
(四)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市水务局会同市资规局动态完善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
(五)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六)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新水域变化信息。
定期对水域进行监测、评价。
五、问:什么是水域等效替代?
答:人为造成水域面积、容积减少或者水域功能减退后,新建水域保证水域总体面积和容积不减小,功能不减退。
六、问:什么是水域指标交易?
答:为保证市域总体水域面积不减小,对水域面积指标进行跨区域补偿,不变更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改变水域的功能、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等。
七、问:该方案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永康市水务局
解读人:骆骏通
联系方式:0579-87101448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