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43077566033/2023-96179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3-08-09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3〕3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1-2023-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进一步加强水域管理,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水域保护、占补平衡等工作制度,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全市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
按照《永康市水域保护规划》严格管控水域,确保市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列入水域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报批手续。各部门新编或修改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未列入水域保护规划但需占用水域的项目,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通过建设等效替代水域,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二)严格落实重要水域特别保护
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相关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实行新增水域储备制度
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新增水域面积由各镇(街道、区)每半年组织一次调查,并上报市水务局,由水务局会同市资规局认定。新增水域指标由市水务局实行登记储备管理及计划使用。
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水利工程、全域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地建设水域工程,有效新增水域面积。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水域工程,优先纳入储备。结合每年土地整治,适当增加水域面积,其中新增垦造旱地安排不少于0.5%,新增垦造水田不少于1%的面积,用于新增水域工程建设。
各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面积储备指标由属地镇(街道、区)占20%,投资主体和土地所有者各占40%。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坚持“等效替代”原则,对新增水域指标进行分类管理。新增重要水域指标可用于替代各类水域指标,新增非重要水域指标不能用于替代重要水域指标。
(四)实行水域指标有偿交易
按照“占用者付费”原则,无法等效替代占用水域的项目,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水域补偿指标交易。市水务局通过水域指标交易平台,及时、全面通报全市水域指标情况。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时,业主优先使用自有水域储备指标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无法完成部分,向市水务局提出交易申请,由市水务局牵头开展水域指标交易。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保护情况,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定为每平方米600元。
确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域占用补偿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由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落实水域补偿措施。
(五)守住水域保护底线
市水务局牵头,各镇(街道、区)守牢基本水面率这条生态底线,在规划水平年内(近期2025年,远期2035年),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划定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域,达到标准后才可新增水域占用。
市资规局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土地情况通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核对拟开发建设用地需占用的水域面积后,提出市域水域面积统筹补充意见。市资规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镇(街道、区),按水域功能不减少、水域面积不减少原则商定水域面积补偿方案,相关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
各镇(街道、区)要将无违建河道创建、水域保护工作等纳入工作日程,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由相关镇(街道、区)结合实际需要,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及时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
市水务局会同市资规局动态完善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七)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
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八)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
市水务局应当在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水域名称、位置、类别、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变化信息,对新增水域及时进行类别划定,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域保护工作,市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推动有关水域的规划衔接和统一。各镇(街道、区)水域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域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统筹抓好全市水域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制定解决方案,扎实推进我市水域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健全水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水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督查考核
水域保护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区)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范围。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