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84ZF060000/2024-100153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4-02-01 15:47:56 | 文号 | 永政发〔2024〕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登记号 | GYKD00-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联内容 |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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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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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级别划分
全市分为3个区片,每个区片分农用地(不含林地)、林地及未利用地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构成比例为4:6。青苗补偿费用和坟墓、果树、房屋及重大水利设施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各区片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一级区片为每公顷130万元(8.7万元/亩);二级区片为每公顷110万元(7.3万元/亩);三级区片为每公顷93万元(6.2万元/亩)。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按照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的60%执行。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永政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康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永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康市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区片级别 | 区片范围 | 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 | 林地、未利用地 补偿标准 |
Ⅰ | 东至城东路;南至城南路;西至紫微路-南苑路;北至城北路。 | 130(8.7万元/亩) | 78(5.2万元/亩) |
Ⅱ | 除区片Ⅰ以外,东至330国道(花园大道);南至凤凰城以南道路-城南路-金胜路-南都路-溪中路-金城路;西至九铃西路-飞凤路-南苑路;北至金温铁路。 | 110(7.3万元/亩) | 66(4.4万元/亩) |
Ⅲ | 除区片Ⅰ、区片Ⅱ以外的其余区域。 | 93(6.2万元/亩) | 55.8(3.7万元/亩)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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